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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的伦理问题分析
[ 来源: | 时间:2008-04-08 | 浏览: | 【打印本文】 | 加入收藏夹]
基本上,就代理孕母(代孕妈妈)所涉及的医疗技术而言,不论是人工授精、体外受精或是胚胎转移技术,都是行之有效且被现行法律所认可的方式,而代理孕母(代孕妈妈)却受到重重法令管制,各国政府保持不同的态度。以下笔者试归纳对代理孕母(代孕妈妈)使用的较有代表性伦理学争论。

反对者认为:①代理母亲(代孕妈妈)是不自然的,是用非自然的手段达到本来自然生育的目的;② “代理孕母(代孕妈妈)”的使用,会导致某些健康母亲规避怀孕不便的泛滥;③ 代理孕母(代孕妈妈)被“剥削”,美国洛杉矶“卵子捐赠及代母计划”机构就曾经指出,在寻求代孕的个案中,约有5% 至10% 的申请人并非有生育困难;④代孕合同的关系可能会贬低人性(dehumanize),使妇女被
物化为孵卵器、保温箱,将身体工具化、商品化;⑤代理母亲(代孕妈妈)将第三者引入生育过程,破坏了爱情和婚姻;⑥ 代理孕母(代孕妈妈)涉嫌“买卖婴儿”,代理契约的直接含意就是买卖婴儿,将儿童当成可任意交易、处置的财产,这将对儿童造成伤害;根据康德的伦理学观点,一个行为若要成为道德的,一定要经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同意。现在假定代理孕母(代孕妈妈)和委托者双方都是自由同意的,那么这个环节中,有一个人是无法取得同意的,那就是要出生的孩子,由此可以判断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支持者认为:首先,拥有自己的子女是个人应有的权利。当一个妇女因子宫有病而不能怀孕,惟有代理孕母(代孕妈妈)才能使她有机会有一个自己的孩子时,禁止提供该项技术在伦理学上是得不到辩护的。从道义论观点看:人人有生殖及拥有自己孩子的权利。这种生殖权利与人人具有生存下去的权利一样是自然的权利,这个权利与人类的生存、繁衍有密切的关系;人人有对自己是否生殖,何时生殖的自主权,当社会有能力提供这种技术、而本人也有能力选择这种技术生殖、同时对他人和社会不会造成伤害时,没有理由禁止将这种技术提供给这些妇女。其次,代孕只是医学提供给不孕夫妇生育下一代的另一种选择而已。从后果论观点来看:如果能够提供这种技术给该类妇女,则这些妇女与她们的家庭将会感到幸福,否则她们会遭受痛苦。医学的目的应该是助人解除痛苦,社会不应该为其他抽象的价值而牺牲某些人的权利与幸福。虽然可以说服她们领养孩子,但在他们不愿意领养他人孩子而宁愿有与自己仃遗传学上联系的孩子时,不提供代理孕母(代孕妈妈)技术为她们服务,她们会无法实现他们的愿望。代理孕母(代孕妈妈)技术的应用可能会引起一些社会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是代理孕母(代孕妈妈)本身带来的后果,而可能是社会环境不利因素所致。这不能提供禁止该项技术的充分理由。因此,支持代理孕母(代孕妈妈)使用的观点认为,并不存在充分的伦理学理由全面禁止代理孕母(代孕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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